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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日期:2019年09月25日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维护就业形势稳定,服务好民生和企业,为全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 号)提出的政策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60%的,用人单位按 0.48%费率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 0.5%费率缴费。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0.7 个百分点至 2019 年底,进行评估后,再对 2020年费率降低幅度进行调整。2019 年 1 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有下调 30%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 20%,即总共下调 44%,执行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三)2018 至 2020 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 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四)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市内市外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组织 34 场“春风行动”招聘活动。依托“就业服务日”,组织 34 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15 场以上劳务对接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五)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多层次的用工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用工需求。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进国际化、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及时将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荐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八)将用工量 2000 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 500 人以上的企业列为我市重点用工企业。企业所在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十)加强对我市重点用工企业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年每个监测点不超过 1500 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十二)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从 1 年延长至 2 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初创企业,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并正常经营和按规定纳税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3 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 元给予补贴。鼓励并协助吸纳就业效果显著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申报省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将小额创业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在莞创业者,包括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和港澳台人员;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 30 万元,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十七)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缓释信贷风险,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十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创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可给予创业者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 1 千人次以上,带动 3 千人以上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港澳青年在莞创业。(松山湖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大力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打造一批适合乡村创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服务平台,对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0 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二十三)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落户东莞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落户东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2/3 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 1500 元提高到 2000元。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十六)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 50 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 5场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七)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市教育局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二十八)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推动“技能人才之都”建设,到 2021 年,开发认定 100 个技能培训规范标准,建设 100 个“技师工作站”。实施“一镇一品”人才培训政策,推动镇街自主培养急需人才,全市开展 60 个以上产业人才培训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九)研究确定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按照省对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参保 1 年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一)支持在莞高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强企业需求与人才培养的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按照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支持我市各技工院校加大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力度,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二)加快培养懂种养、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三十三)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根据省的规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鼓励我市困难职工失业后积极提升技能水平,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参加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五)参加培训的劳动力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东人发〔2014〕49 号)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 200 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其中,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400 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对确需一次性裁减员工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指导其科学制定裁员方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待遇问题,保证裁员安置工作合法合理,依规而行。及时向失业职工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托劳动关系风险预警系统,持续开展隐患排查行动,密切跟进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强化形势分析研判,提前化解劳资领域风险隐患,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东莞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负责)

第八条所列政策措施均实施至 2019 年底。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三十九)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调整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已落户东莞的 16-24 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 500 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 50%的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一)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对象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二)鼓励企业设立“村民车间”等就业安置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调整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企业设就业安置基地,招用 10 名(含 10 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可按 1500 元/人给予奖励。激励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调整工资差额补助办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金额上限调增机制,每年根据比对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进行调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三)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十四)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5000 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积极拓展救助范围和对象,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救助,提供临时的住所或返乡车票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五)符各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省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强化就业与产业升级协同,推动我市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提高执行力,加强协调沟通,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或者调整现有的操作细则,细化具体标准、明确操作流程,确保实施意见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要落实资金保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补贴申领流程和材料,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