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我省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8号)、《关于下达2017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的通知》(粤财教〔2017〕258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49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及2017年新生资助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含院系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且取得2016-2017学年资助资格的在校学生;
5.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综合素质较强,参评者以2016-2017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数据为依据,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不低于前50%。
(二)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且取得2017-2018学年资助资格的在校学生;
5.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心怀感恩,积极参与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三)新生资助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2017级新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费。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分二档,按月发放到学生饭卡。
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分10个月发放;
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分10个月发放。
(三)新生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学费金额进行资助,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三、时间安排
1.10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公示、报送材料;
2.10月21日-27日,学校审核、公示、报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四、评审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东莞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在学习年限、学习成绩、资助资格认定等方面把好关,切实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各班级应对申请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全面的评议,确保将资助用于帮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各学生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如实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一旦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当年获得的资助资格,同时终止其它资助项目的申请或款项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四)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满足“新生资助”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五)各二级学院应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联系人:贺松健,电话:22861340,电子邮箱:25593000@qq.com。
1.2016-2017学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2016-2017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2017-2018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请情况统计表
附件: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17年10月12日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大学路1号东莞理工学院学生活动中心A309 电 话:0769-22861340 传 真:0769-22861918 邮 编:523808 粤ICP备05008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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