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入我校且正常入学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校在事业收入中提取5%做为学生资助经费,其中安排不低10%用于资助新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三)滚动使用。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收回,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资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项目为:新生奖学金、新生生活用品补贴、学费资助。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对第一志愿组报考我校并正式注册学籍的高考高分新生进行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按学校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新生生活用品物质资助,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申请新生生活用品物质资助,用于缓解入学期间因购置生活用品而产生的临时困难。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给予每生500-1000元以内的新生生活用品物质补助。
第九条学费资助的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费。
(二)资助标准:
主要资助获得资助资格认定等级为D级和其他等级中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的新生,学费资助用于资助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校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制定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和实施办法,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工、财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资助建议进行研究和审议。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生资助组织评审工作: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生资助工作;
(二)指导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各院系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四)负责新生生活用品物质资助的审批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五)提出年度学费资助意见建议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六)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七)做好取消资助资格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同时对通过学院新生资助审批的新生进行跟踪,如果出现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取消资助资格并协助做好资助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年级辅导员、新生班班主任在对全班同学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召开部分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会议,根据本班学生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将有限的资金发到最需要的学生手中。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当年学校有关政策提出奖励方案报学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生活用品物质资助发送流程:各院系根据专项资金的评定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给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批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开学前,提前采购新生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通过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凭录取通知书领取资助生活用品。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评审程序:
(一)年级辅导员、新生班班主任在对班级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少数民族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根据专项资金的评定条件,提出资助建议报给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学费资助意见建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之后将学费资助学生初审名单在校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时间要求:
(一)新生奖学金:每年新入学报到一星期内完成评定工作。
(二)新生生活用品补贴:各院系在每年9月26日完成初评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9月28日之前完成审批工作。
(三)学费资助:各院系在每年9月26日完成初评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9月28日之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于10月12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和新生生活用品补贴在学院完成评审工作之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学费资助在省财政拨付下达至我院之后15日内发放。
第十九条 各系应对新生资助获得者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获得新生资助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应予退学申请退学试读的;
5.日常消费超度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7.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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