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9年09月04日 12:0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和能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 用于组织学生助学活动的管理费;

3. 勤工助学实体建设费用;

4. 特困学生的不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5. 对特困学生学杂费的减免;

6. 学生献血补助、节日补助等;

7. 用于学生的其他应急开支。

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资产后勤管理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六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用工单位负责招聘、录用,并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考核和安全之责任。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应优先选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下列权利:了解用工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岗位设立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适合学生参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排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发生冲突,必须保证学生安全,不能替代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设岗期限一个学期以上的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每年设定一次,第一学期末(年底)申请下年度的用工岗位。若下半年的固定岗位需要增加,可在第二学期末(年中)提出申请。为完成突击性任务而设置的岗位为临时岗位(包括寒、暑假),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以下简称《设岗申请表》,见附件1),经申请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见习实验员岗位设定须经教务处同意),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即可确立岗位。

第十四条  见习实验员岗位的设立由教务处根据《东莞理工学院见习实验员实施方案(试行)》(东理教〔2005〕19号)及《关于加强见习实验员管理的通知》(教务〔2009〕009号)确定。助理班主任岗位的设立由学生处根据《在高年级学生中选聘低年级助理班主任工作办法(试行)》(东理学〔2005〕1号)确定。

第十五条  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文体、科技竞赛等活动,是否可视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确定。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学生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广播台、海报等形式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七条  学生处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且获批准的学生名单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以下简称《上岗申请表》,见附件2),凭《上岗申请表》和学生证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须与录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的“上岗申请表”和协议书复印件交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指导。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时应对勤工助学的学生作认真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大学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者,不能胜任或出现失职行为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查,可以解聘,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酬金标准与审核发放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2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一般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5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获得的总酬金上限为480元;助理班主任基准酬金为70元/人/月,量化考核分数60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学期酬金增加25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核实上个月用工情况,填写并向学生处报送《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见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学生处将全校的数据审核汇总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的酬金划拨到学生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帐户。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酬金发放表时,应按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东理学〔2004〕2号)自行废止。以往相关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