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三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助理班主任)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申请认定: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月生活费在300—400元之间,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结合其在校期间消费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下岗(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2.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求学,经济负担较重;
3.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4.处于偏远贫困地区,收入不足以支付子女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家庭;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月生活费在300以下,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结合其在校期间消费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2.家中有危重病人或父母患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3.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烈士、优抚家庭;
4.农村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级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的城镇居民家庭;
5.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遇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办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遵循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班级民主评议。申请认定的学生必须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件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等,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院(系)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核通过后,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所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通过后,各院(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汇总表》(附件4),把认定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三)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及材料,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的名单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学校进行资助的主要依据,并将名单副本返还各院(系)存档。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助理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收集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反馈的意见或其他信息。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的学生,学校将重新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院(系)应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对资助资源的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和其他在校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参加公益活动回报社会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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