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1年07月30日 15:38: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含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助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主要资助方式

第六条 学校紧扣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目标,足额提取资助资金,积极开拓社会助学资源,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多元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严格贯彻资助育人工作理念。

(一)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读学生。我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杨振宁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本科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企业助学金、新生资助。

(四)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学校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岗位,并提供津贴。

(六)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七)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八)学费减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

(九)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统筹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实施工作、资助项目的统筹分配、资助育人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系主任、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负责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设一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员。

第五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主要程序为: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资金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十五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证书和资助资金,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除责令其改正外,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资助育人。学生资助必须坚持育人导向,将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学生资助工作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的奋斗精神;在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工作环节中,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和价值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具体资助项目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