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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莞工〔2026〕31号 )

发布时间 : 2026-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以下简称“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由轻到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纪律处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学校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挽回损失的;或者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抗拒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的;或者对证人、违纪处理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贿赂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等主要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或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后拒不退赔违纪所得,或未及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形式的处理。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应给予纪律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受处分的,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会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供专业心理辅导。

第九条  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定,按分别裁定的最高处分从重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予参加学校各级评奖、评优活动;申请各类资助按资助有关规定处理;申请入党、入团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制作、传播涉恐涉暴、颠覆国家政权、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社团活动等,经教育不悔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进行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属于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或制作、传播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等宣传品,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拒不服从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或拒不执行学校依法发布的决定、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等相关管控要求,或有隐瞒、缓报、谎报等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内饲养动物,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其他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策划校内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事端,导致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为他人斗殴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以盗窃、诈骗、冒领、哄抢、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占有或破坏公私财物,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标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公共设施、建筑物、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乱贴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对本人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赌博、酗酒、吸毒、贩毒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聚众赌博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组织校内学生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贩毒者、持有毒品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的,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侮辱、诽谤、猥亵、偷窥、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卖淫、嫖娼的,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互联网(校园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非法侵入、控制、恶意攻击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获取或修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学生考试、学籍档案等数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系统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开、传播保密文件,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研究数据、图片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将本人使用的校园网账号或其他校内网络资源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盗用他人账号或权限使用网络及相关资源,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给他人、学校、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资格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申请及其他各类评奖评优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取消当次资助、获奖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或冒用他人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毁灭公文、证件、证明、印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校规校纪或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籍、考试管理规定的,本科生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通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隐瞒行程、信息,或不遵守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按照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三十条  处分机构及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法治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二)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本科生违反学籍、考试管理规定的,由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其他行为违纪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违纪的,由研究生院负责。

(三)学生的违纪行为,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由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进行调查;同时涉及多部门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共同开展调查;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材料,载明调查的过程、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调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调查结束后,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主管部门也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需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经法治工作办公室开展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制发《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途径。

学生如需陈述或申辩的,可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

(六)拟处分对象为党员(含预备党员)、团员的,拟处分告知书应由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团组织同步报送纪检监察室、组织统战部、团委。

(七)学生提出陈述或申辩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八)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或经学生陈述和申辩后,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作出处分建议,连同相关调查材料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九)形成处分决定后,提交学校发文,除涉及个人隐私、需保密的情形外,发文应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十)学生处分工作应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两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负责主办的二级组织机构须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说明。

(十一)学生违纪行为因未及时发现等原因超过两年未被学校立案调查的,不再给予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十二)学生处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处分对象为党员(含预备党员)、团员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组织统战部、团委。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在接到上述材料时,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1名教师和1名学生共2人到场见证,并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个人档案退回其生源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指定专人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在处分期内确能改正错误,未再有违纪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表现特别优秀包括:

(一)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三等奖(含集体)或同等以上成绩;

(二)在市级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一等奖(含集体)或同等成绩;

(三)主持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并表现突出;

(四)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突出,且处分期内服务时数不低于36小时,其中留校察看者不低于72小时;

(五)其他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自处分开始之日起,实际执行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组织考察、审核,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制发解除处分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组织考察、初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制发解除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提前解除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提前解除处分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二级教学机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处分期内个人表现材料;

(二)二级教学机构组织师生代表进行评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制发解除处分决定;

(四)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未获批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二级教学机构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提前解除申请。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应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

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不予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不予解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相关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莞工〔2025〕4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遇上级管理规定调整,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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