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确定,学校原则上根据各二级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对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统筹;各二级学院成立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5000元,分为2—3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不低于50%。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奖助学金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议。
(二)学院评审。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建议名单,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院上报名单和材料后,由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奖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奖助获得者心怀感恩,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好申请未获得资助学生的告知和关怀工作。对资助后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停止发放并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助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69—22861340),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莞工学〔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