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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含联合培养)和本科生。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应遵守该国家(地区)的法律及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虽然经过对方学校或国家(地区)、机构处罚,仍然可以按照违纪事实,依照本办法追究,但是在对方学校或国家(地区)、机构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免除或减轻校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由轻到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

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处分期满,纪律处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学校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抗拒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对证人、违纪处理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贿赂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三)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后不及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

(七)其他应当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能悔过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等形式的处理。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给予纪律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受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供专业心理辅导。

第十条  有本办法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定,按分别裁定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予参加学校各级评奖、评优活动;申请各类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不予优先考虑;申请入党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被判处刑罚缓期执行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制作、传播涉恐涉暴、颠覆国家政权、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社团活动等,经教育不悔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进行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属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或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等宣传品,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拒不服从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和学校依法发布的决定、规定,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等相关管控要求,或有隐瞒、缓报、谎报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八)未经允许在校内饲养动物,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策划校内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事端,导致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为他人斗殴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情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以盗窃、诈骗、冒领、哄抢、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占有或破坏公私财物,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标准的,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公共设施、建筑物、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乱贴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对本人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赌博、酗酒、吸毒、贩毒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聚众赌博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组织校内学生参与网络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贩毒者、持有毒品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的,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侮辱、诽谤、猥亵、偷窥、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异性留宿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五)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卖淫、嫖娼的组织者及当事人,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它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互联网(校园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非法侵入、控制、恶意攻击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获取或修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学生考试、学籍档案等数据,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系统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公开、传播保密文件,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研究数据、图片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将本人使用的校园网账号或其他校内网络资源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盗用他人账号或权限使用网络及相关资源,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通过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给他人、学校、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伍参军,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开除军籍处分或判处刑罚的,按照《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资助资格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申请及其他各类评奖评优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取消当次资助、获奖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或冒用他人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校规校纪或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故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毁灭公文、证件、证明、印章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籍、考试管理规定的,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东莞理工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病,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规定而制定的学校传染病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外出未报备,或返校未主动申报,或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学校,或不遵守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三十三条  处分机构及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

(二)学生在日常行为及思想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进行调查;其他涉及校园安全保卫、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进行调查;同时涉及多部门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共同开展调查;

(三)学生违纪行为因未及时发现等原因超过两年未给予处分的,不再给予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四)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明调查的过程、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调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做出拟处分建议,向学生送达《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途径;

(六)拟处分对象为党员、预备党员的,拟处分告知书应由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报送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

(七)学生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八)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或经陈述和申辩后,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做出处分建议,连同相关调查材料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九)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发文。除涉及个人隐私、需保密的情形外,发文应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开;

(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学生处分工作应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两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负责主办的二级组织机构须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说明;

(十二)学生处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对象为党员、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上述材料时,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教师或学生到场见证,并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个人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学籍所属二级教学机构指定专人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按规定结清贷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及程序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在处分期内确能改正错误,未再有违纪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表现特别优秀包括:

(一)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三等奖(含集体)或同等以上成绩;

(二)在市级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一等奖(含集体)或同等成绩;

(三)主持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并表现突出;

(四)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突出,处分期内服务时数36小时以上,其中留校察看者不低于72小时;

(五)其他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四十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自处分开始之日起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十一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到期后,经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组织考察、审核,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解除;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组织考察、初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解除。

第四十二条  提前解除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处分期达到6个月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二级教学机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处分期内个人表现材料;

(二)二级教学机构组织师生代表进行评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解除;

(四)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未获批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二级教学机构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提前解除申请。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应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并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

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不予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不予解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相关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期限的计算,除有明确规定外,从发文当日开始计算为第一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莞工〔2017〕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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