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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0-11-02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或者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及研究生(以下称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普通高等学籍审查期的新生。

      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依法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评议、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申诉复核工作;

      (五)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关于学生申诉的任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名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以上各二级组织机构委员由二级组织机构委派,教工代表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选派,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选。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九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体组成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应当在收到书面回避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作出的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主任委员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履职。

      第十二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或者其他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委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组成规定任命临时委员 。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4人。临时委员在该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审查评议和作出处理结论四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学生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算。

      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应作情况说明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东莞理工学院申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以书面方式递交申诉书、附上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由申诉人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有权申请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代其申诉。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申诉人签署的委托书等,并在申诉资料逐一签名确认。

      未成年学生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监护人应当提交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十六条  申诉书应当实事求是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申诉请求、理由和具体的事实依据及证据。申诉理由和依据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诉人提出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2.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

      3.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滥用职权或徇私行为的;

      5.申诉人有依据证明存在其他对其本人处分或者处理不公正的情况的。

      (三)原处分或者处理单位名称;

      (四)申诉人签名、指纹捺印,申诉日期;

      第十七条  3名以上申诉人提出共同申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含3人),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书面答复。

      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或次数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诉书等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拒不按规定补正的;

      (五)申诉受理期间,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的;

      (六)申诉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保存和处置申诉材料,申诉人不得索回。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议。对不予受理的建议,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确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申诉处理委员组成调查核实工作小组,负责申诉书载明事项的核实或查证工作,向申诉处理委员报告。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因故延期,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建议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答辩书。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全面审查申诉书和被申诉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的答辩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诉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委员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表决结果须达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相应决策程序决定。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书应当载明: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情况,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依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及日期;

      (六)告知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

      学校无特别理由或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和原决定机构。

      送达申诉复查决定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在校就读的,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直接送交申诉人。申诉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申诉人已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申诉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申诉人拒绝接收申诉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的共两名见证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在场的2名见证人签名,把申诉复查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若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快递邮寄送达方式。

      申诉人提交书面申诉书或申辩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诉人拒绝提供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并记入笔录。

      申诉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后仍不提供的,以申诉人入学登记时的户籍住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与申诉人同住成年家属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指纹捺印的,即为送达。

因申诉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申诉复查决定书未能被申诉人实际接收的,申诉复查决定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公告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学校官网、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申诉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及程序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给予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重大影响的处分,申诉人可以申请听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的申请,结合事由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申诉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决定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的同意。

      申诉委员会举行听证时,设主持人、书记员各1名。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由申诉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书记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的职责:

      (一)根据事由及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成人员;

      (二)根据事由及听证情况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主持听证活动按程序开展;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视情节进行训诫、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五)保障当事人依法正当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组织委员对申诉的处理进行合议、表决,形成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准时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听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听证程序:

      (一)书记员在听证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听证事由;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做出陈述和辩解;

      (五)申诉人出示证据,经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六)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由书记员如实记载听证过程及其内容,形成《申诉听证笔录》,由主持人、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听证参加人审阅后签名确认。

     笔录与陈述不一致的,听证当事人可以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应当出具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申诉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诉处理不得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莞工〔2017〕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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